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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百体育红墙股份(00280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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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百体育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接受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红墙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泰证券指定郭强、盛苑二人作为红墙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

  郭强:现任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主导或负责的项目包括信达证券IPO项目、青岛银行IPO项目、中国银河IPO项目、西安银行IPO项目、徽商银行 IPO项目、红宝丽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西部证券非公开发行项目、海德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陕国投信托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天邦股份可转债项目、工商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中信银行配股项目、中材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华夏幸福非公开发行项目、盘龙药业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

  盛苑:现任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特思达精选层项目、紫兆装备改制上市、鸿途信达新三板挂牌项目、天大星辰新三板挂牌项目、不牛电子新三板挂牌项目、盘龙药业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

  中泰证券指定杨璐、胡昕宇、崔然、杨圣志、黄磊鑫、彭耀、张芮嘉作为红墙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项目组成员,未指定项目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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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化学助剂与专项化学用品;从事水泥、粉煤灰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业务。一般项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年3月31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泰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年3月31日亿百体育,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泰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年3月31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年3月31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泰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核程序包括项目立项、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质控部(以下简称“投行委质控部”)审核、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以及内核小组审核等环节。

  中泰证券在对发行人进行了初步尽职调查后,2021年 11月 15日,红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填写了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了立项申请报告,申请项目立项;2021年 12月 11日,中泰证券立项会议审核同意项目立项。

  2022年 8月 18日,项目组向本保荐机构提交了质控申请。投行委质控部委派审核人员颜丙香、马永宏、舒群于 2022年 8月 18日至 2022年 9月 19日组成审核小组对红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了审核验收。

  投行委质控部审核人员还对申报文件的质量、材料的完备性、发行人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与项目组(包括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充分沟通,项目组根据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修订完善。投行委质控部审查后于 2022年 9月 17日出具了《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质量控制报告》(质控股 2022年【37】号)。

  2022年 11月 18日,项目组就申报材料的三季报更新及反馈意见向本保荐机构提交了质控申请。2022年 11月 18日至 11月 24日,投行委质控部对申报材料的三季报更新及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核查,项目组根据投行委质控部的检查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及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3年 2月 23日至 2月 25日,投行委质控部对全面注册制下全套注册稿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项目组根据投行委质控部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3年 4月 15日至 4月 19日,投行委质控部对问询意见回复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项目组根据投行委质控部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3年5月10日至5月12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更新报告期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项目组根据投行委质控部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

  中泰证券发行审核部相关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审核小组于 2022年 8月19日至 2022年 9月 20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经过审查,证券发行审核部于 2022年 9月 20日出具《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意见》(证审【2022】年 232号),并要求项目议,将全套申报材料在内核会议之前发送给内核小组成员。

  2022年 11月 24日至 11月 28日,发行审核部对申报材料的三季报更新及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核查,项目组根据发行审核部的检查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及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3年 2月 26日至 2月 27日,证券发行审核部对全面注册制下全套注册稿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项目组根据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3年 4月 19日至 4月 19日,证券发行审核部对修订后的问询意见回复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项目组根据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3年5月12日至5月14日,证券发行审核部对更新报告期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项目组根据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

  项目组根据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修订完善。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召集内核会议后,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将全套申报材料在内核会议之前发送给内核小组成员。

  2022年 9月 23日,本保荐机构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了红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证券发行审核部综合内核会议讨论的问题及参会内核小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内核意见。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全套材料,并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后,将内核意见回复、修改后的材料等发送参会的内核委员确认。经内核委员确认,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同意项目组正式上报文件。

  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同意将红墙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根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中泰证券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亿百体育,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作为红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根据《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会公告【2022】36号)等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小组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聘请的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32万吨环氧乙烷及环氧丙烷衍生物项目,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保荐红墙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人于 2021年 4月 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应出席董事 8人,实际出席董事 8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的议案》《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会议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了决议。

  发行人于 2021年 5月 28日召开 2020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13,996,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作出的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已为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已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行人于 2021年 12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会议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了决议,提请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发行人于 2022年 1月 7日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14,864,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作出的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已为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已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行人于 2022年 8月 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3年 2月 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刘连军先生提交的《关于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刘连军先生书面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23年 2月 15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总数为96,684,8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2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作出的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已为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已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行人于 2023年 2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上市。

  发行人于 2023年 3月 15日召开的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人,代表股份总数为95,535,0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5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作出的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已为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已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行人于 2023年 3月 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2)0510106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按发行规模 31,600.00万元以及当前一般市场利率不超过 3%的票面利率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每年需支付利息不超过948.00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3、发行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未曾公开发行过公司债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混凝土外加剂行业,已成为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混凝土外加剂专业制造商。公司目前以聚羧酸系外加剂、萘系外加剂为主导产品,根据下游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定制化混凝土外加剂产品。公司拥有较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行业需求及公司自身经营需求独立开展生产运营;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1]0500117号、众环审字[2022]0510256和众环审字[2023]050007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截至 2023年 3月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32万吨环氧乙烷及环氧丙烷衍生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32万吨环氧乙烷及环氧丙烷衍生物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亿百体育、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174.53万元、11,275.30和 8,994.59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1,481.47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999.80万元、11,004.17万元、12,748.07万元和 993.64万元。2021年至2023年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转正,主要原因系公司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鼓励客户用银行承兑汇票替代商业承兑汇票、限制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期限、对可提前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融资进行贴现及加强了客户管理等,使得公司现金流量情况整体稳健。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符合行业及公司现阶段的业务特点,公司具有正常现金流量。

  4、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1,208.20万元、8,245.47万元和 6,285.10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8,579.59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9.07%、6.03%及 4.26%,平均为 6.45%。报告期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32万吨环氧乙烷及环氧丙烷衍生物项目,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了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募集资金计划融资规模不超过 3.16亿元,用于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32万吨环氧乙烷及环氧丙烷衍生物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计划经过审慎、理性决策,项目建设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和测算依据较为充分,与公司经营需求和业务发展计划相匹配。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发行方案,包括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约定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18号》)相关规定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2,397.60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1.55%,不构成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017年 12月 15日,公司为实现公司战略性产业布局,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与专业能力,推进专业投资机构资源、公司产业资源和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公司参与设立了粤科投资基金,该投资属于投资产业基金,为财务性投资。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请文件中完整披露了截至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上述投资为公司经过审慎决定。公司将视财务性投资项目未来发展情况择机进行股权退出,获取相应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适用意见第 18号》涉及的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影响本次再融资的法律障碍,符合《适用意见 18号》的第二条规定。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31,600.00万元,占2023年 3月末公司净资产额的 20.41%,未超过 50%。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及自身经营情况,分析说明了本次发行规模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及合理性,以及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符合《适用意见 18号》的第三条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 31,600.00万元,全部用于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32万吨环氧乙烷及环氧丙烷衍生物项目的建设投资,均为资本性支出,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安排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了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符合《适用意见 18号》的第五条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4、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级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本保荐机构认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自有关部门 2014年出台《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2015年出台《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起,国家大力提倡的环保无污染政策、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大型项目对混凝土泵送的更高要求使得聚羧酸系外加剂进入我国并逐步得到推广,其凭借减水率高等性能优势形成了对传统萘系减水剂的快速替代。随着 2019年行业自律部门如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等均发文对混凝土减水剂提出更高标准要求,萘系外加剂逐渐被聚羧酸系外加剂替代,报告期内,发行人萘系外加剂产能利用率为 66.50%、51.20%、29.60%和 16.80%。呈现大幅下降趋势,萘系外加剂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3,678.54万元、12,600.19万元、8,301.51万元和1,003.59万元;毛利分别为 3,586.17万元、2,133.70万元、886.44万元和124.67万元。假设未来公司不再销售萘系外加剂,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021年公司净利润较同期下滑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及公司为谨慎应对房地产行业震荡,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大幅增长所致。2022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滑主要系受下游房地产企业需求疲软及公司加强客户管理,集中发展重点客户,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信用核查,收紧对回款能力弱、规模较小等客户新业务的审批的影响,营业收入下降所致。

  倘若上述因素持续出现不利变化,且公司无法有效应对,可能导致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尽管公司核心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多项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但随着外加剂新材料行业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同行业公司也在不断提升自己的工艺水平和核心技术,公司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技术创新跟进最新技术成果并保持技术领先性,则面临所掌握的核心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拥有一支稳定、高效的员工队伍,积累了丰富的制造、销售、研发和经营管理经验,为公司稳定生产、规范运作、技术研发奠定了可靠的人力资源基础。公司同时也建立起了较完善的人才管理体系,采取了一系列吸引和稳定人才的措施。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和未来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对各个领域的人才特别是高端技术人才和高端管理人才需求将逐渐加大。如果公司不能按照实际需要实现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可能会受到人力资源的制约。

  此外,受生活成本和社会保障费用上涨等因素诱导,公司未来仍可能出现人力资源成本的上涨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扩张,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日益复杂,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若公司在管理机制、人力资源、子公司业务协调、信息沟通、内部资源配置等方面不能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可能出现部分子公司亏损的情形,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和业务的持续发展。

  外加剂新材料行业属于建筑材料与高分子化学的前沿交叉领域,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随着整个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亿百体育,国家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并可能在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对化工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

  环保标准的提高需要公司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增加运营成本,可能会对公司利润水平带来一定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原材料中,存在化学品。尽管公司采用先进工艺,配备了较完备的安全设施,建立了较完善的事故预警、处理机制,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很小,但仍不能排除因设备及工艺不完善、物品存储及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从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

  截至 2023年 3月31日,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事项,具体诉讼事项参见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情况”之“(二)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或有事项等”的内容。针对部分合同买卖、票据纠纷,公司目前已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公司已根据会计政策规定进行了坏账计提,上述诉讼对公司影响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未来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混凝土外加剂作为制造商品混凝土的重要添加剂,主要服务于建筑行业,而建筑行业具有项目工程量大、复杂程度高、建设周期长等特点,行业内应收款项回款时间普遍相对较长。公司作为专业化混凝土外加剂制造商,其应收账款与建筑行业的回款特点密切相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86,479.48万元、112,537.23万元、79,629.44万元和73,500.54万元。2020年至2023年1-3月,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4.70%、72.53%、84.86%和 450.16%(2023年1-3月营业收入未年化)。

  此外,随着票据结算方式的普遍使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金额分别为 59,642.73万元、39,061.59万元、31,535.99万元和29,151.55万元,金额较大。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的已到期未兑付并转入应收账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703.90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恒大等房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对逾期票据仍保留对直接客户及前手背书方的追索权,可以向直接客户及前手背书方进行追偿。公司已按账龄连续计提的原则对该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自 2021年末公司根据是否涉诉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把存在减值迹象并已提起诉讼的应收账款确认为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显著增加的应收账款,并单项计提预期信用风险损失。公司正积极与出票人、直接客户等各方积极沟通兑付或回款事项。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的余额可能继续增加。

  如出现大量不能回收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无法收回的款项部分或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将对公司正常、经营业绩构成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999.80万元、11,004.17万元、12,748.07和993.64万元。2020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客户回款周期相对较长,而采购结算周期较短导致,虽然 2021年至 2023年 1-3月公司通过调整结算方式、增加应收款项融资贴现比例及调整回款周期等方式转正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但如果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又出现为负的情况,公司可能会存在营运资金紧张的风险,进而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混凝土外加剂专业制造商,与建筑业息息相关,其发展受宏观调控政策、经济运行周期的综合影响。如果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要调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或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而发行人未能对由此带来的基础建设行业波动有合理预期并相应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则可能最终对公司市场的拓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可能使公司面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经营业绩下降,应收账款回款和应收票据兑付放缓、坏账增加、诉讼增加等风险。

  由于发行人毛利率波动与原材料价格波动存在一定关联,且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为混凝土外加剂,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重均保持在 85%以上,聚醚单体、丙烯酸等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影响较大。公司积极与客户协商,根据原材料价格的波动情况亿百体育、市场价格情况以及竞争对手情况及时与下游客户协商产品价格,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调整相较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受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国内化工行业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市场供应情况可能会受到影响,若未来原材料价格继续大幅波动,而公司的产品销售结构和价格未作及时同步调整,公司产品销售业务的盈利能力存在将随之产生大幅波动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混凝土外加剂行业企业数量众多,集中度较低,技术和装备水平参差不齐,竞争较为激烈。按行业集中度指标来看,目前我国混凝土外加剂行业市场结构属于竞争型,并且由分散竞争型向低集中竞争型过渡,大企业通过不断扩大规模,行业集中度逐步提高。公司融资渠道以银行借款为主,存在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的情况。

  公司受到这些客观因素的制约,加之激烈的市场竞争,存在着市场份额被现有竞争对手蚕食、被潜在竞争者抢占的市场竞争风险。此外,由于近年来聚羧酸系外加剂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同行业公司纷纷扩大产能,市场产品供应能力随之不断增长,市场竞争加剧,因此公司面临着因竞争加剧带来的盈利能力下降、应收账款增加等风险,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为了抑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政府坚持“房住不炒”政策,以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遏制投机性需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放缓。公司所在的外加剂行业的发展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会对外加剂行业造成影响,可能最终对公司市场的拓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融资受限导致出现暂时性流动性紧张的情形,可能使公司面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经营业绩下降,应收账款回款和应收票据兑付放缓、坏账增加、诉讼增多等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州市红墙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32万吨环氧乙烷及环氧丙烷衍生物项目”为公司外加剂产业链向上游进行延展,并为公司进军精细化工领域打好基础。该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技术水平、人力资源、产品价格、原材料供应等因素的现状以及可预见的变动趋势而得出的,虽然募投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如本次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及后期经营中,相关行业政策、经济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进而影响项目进展或预期收益。

  2、募投项目销售价格、经营成本以及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对本次募投项目效益影响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生产新产品的情况,虽然发行人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相关的人才、技术及经验储备且已对本次募投项目产品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了谨慎、充分的调研论证和效益测算,但由于项目分析和测算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仍面临着市场需求变化、经营成本变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如果市场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能很好地实现成本控制,则公司可能面临着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进一步对募投项目中产品销售价格、经营成本、原材料价格等关键参数的变化对毛利率、内部收益率及投资回收期的影响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一:

  由上表可知,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效益受其销售价格、主营业务成本波动的影响,且当销售价格下降幅度达至 18.01%时,或主营业务成本上涨幅度达 17.37%时,或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达至 20.77%时,本次募投项目毛利率将降为 0.00%。若未来出现销售价格大幅下跌、主营业务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又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将会对本次募投项目财务回报产生不利影响,产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建设年产 15万吨聚醚单体生产线万吨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生产线万吨丙烯酸羟基酯生产线万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生产线万吨聚醚多元醇生产线,达产后用于生产及销售。本次募投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 2年,预计逐步释放产能,第三年释放 60%产能 19.20万吨,第四年释放80%产能 25.60万吨,第五年起释放 100%产能 32万吨。公司将为募投项目产品积极开拓市场,充分利用现有的营销网络为上述产品的推广、销售提供支持,但短期内市场推广仍有可能无法适应产能扩大的要求,存在产能扩张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涉及的固定资产等投资规模较大,因此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等金额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的比例可能较大,尤其在项目建设期由于产能尚未完全释放和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等金额占当期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可能较高。若未来募投项目的效益实现情况不达预期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动,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的折旧摊销占净利润比例在27.11%到44.11%之间。

  由于募投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使得项目在投产后没有产生预期效益,则公司可能面临因折旧费用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结合公司现有在建工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效益及现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情况,相关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1、本次募投项目、现有及在建工程转固新增折旧摊销=公司最近一期的折旧摊销+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除本次募投项目外在建工程转固后预计新增折旧摊销; 2、公司最近一期的折旧摊销=2022年公司折旧摊销当期值,并假设未来保持不变; 3、现有业务营业收入=2022年营业收入,并假设未来保持不变;

  5、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及此后年度盈利情况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及以后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运输(或有)、经营(或有),其建成投产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发行人业务开展情况酌情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募投项目仍处于建设施工阶段,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办理条件,公司将根据建设和投产进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资质许可。虽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情况,公司募投项目所需经营资质的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本次募投项目仍存在未来因无法按计划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而无法如期投产的风险。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公司将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在化工产品行业完善公司战略布局。由于公司此前业务未涉及聚醚单体、丙烯酸羟基酯等环氧乙烷、环氧丙烷衍生物领域,原材料供应商与下游客户与公司原有供应商、客户存在差异,故公司募投项目存在新产品及新业务板块拓展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以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烯酸等为原材料,经过预处理、乙氧基化反应等工序生产高附加值产品聚醚单体、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和丙烯酸羟基酯等。本项目将选用高质量原材料,最小化工艺技术风险,生产产品质量对标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公司从上海灵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澳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HH Technology Corporation及上海颂闻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购买的工艺包技术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重要技术,目前,发行人已取得工艺包全部内容,并结合自有技术以及积累的行业、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虽然该工艺技术成熟稳定,但对项目实施工艺流程管理要求较高。若发生发行人技术人员未能保持稳定性、相关技术不满足未来环保等政策要求或实施流程管理不够严谨等情况,则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造成一定影响。公司要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严格监督和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否则有可能会出现技术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因此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情形,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2、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以及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可转债存续期内,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因修正转股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无法实施。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且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仍存在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担和生产经营压力。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建设期和试运营期,可能不能立即产生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根据约定的可转债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部分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在触发回售条件时兑现投资者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活动可能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从而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能力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兑现能力。(未完)